10.2 视图布置


10.2.1 如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若干个视图时,各视图的位置宜按图10.2.1的顺序进行布置。
10.2.2 每个视图均应标注图名。各视图图名的命名,主要应包括平面图、立面图、剖面图或断面图、详图。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加编号以示区分。平面图,以楼层编号,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、地下一层平面图、首层平面图、二层平面图等等。立面图和以该图两端头的轴线号编号,剖面图或断面图以剖切号编号。详图以索引号编号。图名宜标注在视图的下方或一侧,并在图名下用粗实线绘一条横线,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(图10.2.1)。使用详图符号作图名时,符号下不再画线。

图10.2.1  视图布置

图10.2.1  视图布置

10.2.3 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,应绘制组合示意图,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图中的位置。各分区视图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,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(图10.2.3)。

图10.2.3  分区绘制建筑平面图(B区示意图)图10.2.3  分区绘制建筑平面图(组合示意)
图10.2.3  分区绘制建筑平面图

10.2.4 总平面图应反映建筑物在室外地坪上的墙基外包线,不应画屋顶平面投影图。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,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;单体建(构)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,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,但必须标明方位;不同专业的单体建(构)筑物平面图,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。
10.2.5 建(构)筑物的某些部分,如与投影面不平行,在画立面图时,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,再以正投影法绘制,并应在图名后注写“展开”字样。
10.2.6 建筑吊顶(顶棚)灯具、风口等设计绘制布置图,应是反映在地面上的镜面图,不是仰视图。

 

条文说明
 

10.2 视图布置
10.2.1 对视图配置作了比较明确的说明。
10.2.2 增加了“各视图图名的命名,主要应包括平面图、立面图、剖面图或断面图、详图。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加编号以示区分。平面图,以楼层编号,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、地下一层平面图、首层平面图、二层平面图。立面图以该图两端头的轴线号编号,剖面图或断面图以剖切号编号,详图以索引号编号。”
10.2.5 圆形、折线形、曲线形等“建(构)筑物,如与投影面不平行,在画立面图时,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,再以正投影法绘制,并应在图名后注写‘展开’字样”。
10.2.6 本条文为新增条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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